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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師範大學學術道德規範(2018年修訂)

發布人:馬克思學院管理員   發表時間:2019-03-08   浏覽次數:0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倡導創新文化,弘揚科學精神,培育建設良好的學術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和教育部《關于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範圍

1. 河北師範大學所有從事學術活動的教師、研究人員和職員。

2. 河北師範大學在冊博士、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等。

3. 以河北師範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其他人員,包括河北師範大學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特聘教授和兼職人員等。

第三條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倡嚴謹治學,反對急功近利。學術評價中注重标志性成果質量、貢獻、影響,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不把論文、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質量、“一刀切”等傾向;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教育部有關加強學術道德建設文件精神的有關規定,确實遵守如下學術道德規範:

1. 在科學研究中,科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應認真檢索相關文獻,了解相關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在使用和介紹他人的學術成果時,應如實說明;引用或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出處。

2. 承擔科學研究項目,應遵守協議、認真執行任務合同。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須是項目實際研究人員、指導人員、實驗等輔助人員,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進程及結果承擔責任。

3. 發表、發布學術成果,應通過正常渠道,如學術會議,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學術期刊(或被SCI、SSCI、A&HCI、EI等收錄的國際學術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

4. 應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5、學術成果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按對科研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有署名慣例或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所有署名人審閱,責任作者要對學術成果負完全責任,署名人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任。

6. 項目(課題)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對論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複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

7. 我校被聘請或參與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要忠于職守,踐行科研誠信、堅守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學術評價工作。

第四條  下列行為被認為違反學術道德規範

1.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

2. 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3. 未經嚴格論證而捏造學術結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4. 在各種材料的填報中,不如實填寫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塗改或僞造專家鑒定意見、成果獎勵證書、項目合同(協議)及其他證明材料,或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學術成果。

5. 在未參與實質研究的學術成果上署名;通過不正當手段,偷換署名或改動署名順序;未經合作者同意,以個人名義發表合作研究成果。

6. 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違反論文署名規範,擅自标注或虛假标注獲得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資助;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

7. 在不同刊物上重複發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無實質差别的成果。

8. 濫用學術權力,利用職務便利或學術地位、學術評議評審權力,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當利益。因利益沖突或人情關系做不符實際的評價。

9. 評審專家、科研管理人員私自洩露可能對學術評價的公正性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審信息。

10.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五條 在國家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我校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

第六條  對違犯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要堅持零容忍,強化責任追究,對嚴重違背學術道德規範,破壞科研誠信的行為依法依規終身追責,實行“一票否決”。具體懲處情況如下:

1. 對責任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 撤銷已獲資助項目或終止項目合同,追回科研項目經費。

3. 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号,追回獎金。

4. 依法開除學籍,撤銷學位、教師資格,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

5. 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取消晉升職務職稱、申報科研計劃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被提名為院士候選人等資格。

6. 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7. 終身禁止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等處罰,以及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或列入觀察名單等其他處理。

8. 嚴重違背學術道德規範要求責任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9.  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處分。

10. 涉嫌存在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對侵犯他人或單位權益者,學校在給予處分的同時,将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書面道歉。

第八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辦公室挂靠社會科學處、科技處,具體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及學術糾紛的投訴。

第九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投訴後,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訴人,并向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彙報。由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聽取被投訴人申辯,決定是否對該舉報立案。

第十條  投訴一經立案,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即對投訴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并将調查情況和認定結果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并提交校長辦公會。由校長辦公會對被投訴人做出最終的處理決定并通報全校。處理決定記入被投訴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成員如被投訴,或與被投訴人有近親屬關系,或有特殊利害關系,應主動回避;投訴人如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成員不宜參與調查,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要求相關人員回避。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應采取适當措施,保護投訴人和證人。在校長辦公會做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内。

第十三條  學校将嚴肅查處故意誣告、打擊報複等行為,情節嚴重者,将訴諸法律。

第十四條  本規範由河北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師範大學學術道德規範》(校科字〔2016〕6号)自行廢止。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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