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師範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暫行條例
發布人:系統管理員 發表時間:2016-04-22 浏覽次數:0次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校的學術水平,增強競争實力,為學科建設和争碩上博積蓄力量,使優秀學術著作盡快出版,特設立河北師範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
第二條 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請、公平競争、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資助學術價值高、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的學術專著的出版。
第三條 每部專著的資助額度一般掌握在一萬元左右,其餘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或個人自籌。出版基金資助出版的專著統一在扉頁上标注“河北師範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字樣。
第四條 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由科技處統一負責。
第二章申 請
第五條 申請者必須是著作權所有者(第一完成人),自然科學書稿總字數一般在10萬以上,社會科學書稿一般在15萬字以上。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資助對象:
1、不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的圖書;
2、編著、論文集;
3、科普讀物、普及類系列叢書;
4、教科書、工具書;
5、音像制品、美術作品和文學作品。
第七條 申請者一般應有全部書稿後及出版合同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八條 優先資助重點學科和學術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的學術專著;優先資助列入廳局級以上研究計劃的專著。
第九條 申請者須填寫《河北師範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申請書》,一式三份,并附相應材料,如書稿的“前言”和“目錄”,能反應書稿水平和特點的部分樣稿,主要參考文獻,及其它可反映水平的材料。
第三章 評議與審批
第十條 科技處對申請者進行初步審核與篩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由科技處送同行專家進行論證,就申請者的學術水平、出版價值、著述特點和寫作質量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 科技處綜合同行專家的評議結果,提出資助意見,交校學術委員會讨論通過,并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二條 根據出版合同,科技處将核準的資助金額,分兩次撥至出版社,第一次先撥50%,見到樣書後,再撥剩餘的經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達不到預定要求、存在政治錯誤、未能按期出版等情況,科技處有權中止出版并撤消資助。
第十四條 著作出版後,受資助者要向學校返還全部稿費的30%,并上交樣書10本。返還的經費納入河北師範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
第十五條 河北師範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起執行;一般每年受理一次申請,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