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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師範大學學術道德規範(試行)

發布人:系統管理員   發表時間:2016-04-22   浏覽次數:0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建設良好的學術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教育部《關于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範圍

(一)河北師範大學所有從事學術活動的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河北師範大學在冊博士、碩士研究生和本、專科生。

(三)以河北師範大學名義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人員,包括河北師範大學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特聘教授、兼職人員等。

第三條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遵守如下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科學研究中,應認真檢索相關文獻,了解相關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在使用和介紹他人的學術成果時,應如實說明;引用或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出處。

(二)承擔科學研究項目,應遵守協議、簽定并認真執行任務合同。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須是項目實際研究人員、指導人員、實驗等輔助人員,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進程及結果承擔責任。

(三)發表、發布學術成果,應通過正常渠道,如學術會議,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學術期刊(或被SCI、EI等收錄的國際學術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

(四)應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

(五)學術成果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按對科研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有署名慣例或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所有署名人審閱,責任作者要對學術成果負完全責任,署名人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任。

(六)學術成果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為基本标準,不因利益沖突或人情關系做不符實際的評價。介紹、評價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時,應充分掌握相關情況,全面、客觀、公正。

第四條 下列行為被認為違反學術道德規範:

(一)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三)未經嚴格論證而捏造學術結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四)在各種材料的填報中,不如實填寫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塗改或僞造專家鑒定意見、成果獎勵證書、項目合同(協議)及其他證明材料,或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學術成果。

(五)在未參與實質研究的學術成果上署名;通過不正當手段,偷換署名或改動署名順序;未經合作者同意,以個人名義發表合作研究成果。

(六)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五條 對違犯學術道德規範者,學校将視情況采取批評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開除等處理,情節嚴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取消其由此獲得的一切獎勵和資格。

第六條 對侵犯他人或單位權益者,學校在給予處分的同時,将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書面道歉。

第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挂靠科技處,具體接受投訴。

第八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投訴後,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訴人,并向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彙報。由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聽取被投訴人申辯,決定是否對該舉報立案。

第九條 投訴一經立案,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即對投訴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并将調查情況和認定結果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并提交校長辦公會。由校長辦公會對被投訴人做出最終的處理決定并通報全校。處理決定記入被投訴人檔案。

第十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成員如被投訴,或與被投訴人有近親屬關系,或有特殊利害關系,應主動回避;投訴人如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成員不宜參與調查,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要求相關人員回避。

第十一條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應采取适當措施,保護投訴人和證人。在校長辦公會做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内。

第十二條 學校将嚴肅查處故意誣告、打擊報複等行為,情節嚴重者,将訴諸法律。

第十三條 本規範由河北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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