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師範大學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人:系統管理員 發表時間:2016-04-22 浏覽次數:0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學校科研水平,增強科研積累,鼓勵開創性研究,逐步形成不同特色和優勢的研究領域,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和水平,為申請省級和國家級科研項目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學校特設立“河北師範大學科學研究基金”。
第二條 學校每年根據經費預算從科研事業費中撥專款用于科學研究基金項目的資助。科研基金項目包括以下五類:
1、博士(後)科研啟動基金;
2、青年科研基金;
3、一般科研基金;
4、重點科研基金;
5、應用開發科研基金。
6、第三條 科研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處負責,堅持“擇優支持、公平競争”的原則,組織對我校科學研究基金項目進行資助和管理。
第二章 科研基金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立項
第四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1、申報課題為自由選題(不宜是廳局級或廳局級以上課題的子課題),選題新穎,具有特色,鼓勵研究方法的創新,鼓勵不同學科的交叉,鼓勵面向市場的應用研究,課題周期一般1—3年。
2、基礎研究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應用研究優先資助具有獨立知識産權的選題。要求立論根據充分,研究内容突出,目标明确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經費預算實事求是。一般能在1—3年内取得成果。
3、申請者和合作者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人員結構合理,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前期積累,基本工作條件和時間有保證。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實事求是,無弄虛作假行為。
第五條 資助對象及資助額度
科學研究基金資助我校能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具備獨立開展科學研究能力的在編教職員工。其中:
1、博士(後)科研啟動基金申請者必須是博士(後)畢業并取得學位證書來校工作的人員。資助額度為文科5萬元,理科10萬元;
2、青年科研基金申請者一般應具有碩士學曆或已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40歲(含40歲)。資助額度為2000—5000元;
3、面上科研基金申請者年齡不限,一般應具有副高級職稱。資助額度為4000—10000元;
4、重點科研基金應瞄準國家目标和地方需求,從我校已有的優勢研究領域或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新興交叉學科領域中優選産生,每年4—5項。資助額度為2—5萬元;
5、應用開發科研基金應面向市場,已經完成小試且具有較大應用前景。每年2—3項。資助額度為3—10萬元。
第六條 科研基金申請者每年9月向所在單位申報,填寫《河北師範大學科研基金項目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初審篩選後簽署意見報送學校科技處一式三份。
第七條 學校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截止時間為9月底。10月組織校學術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主管校長審批核準。
第八條 對重點項目和應用項目立項後,科技處代表學校與課題主持人簽定任務合同書,雙方簽字蓋章留存,項目即發布執行。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申報和使用,應本着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工作條件和協作條件,講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限于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費用,主要包括:
1、科研業務費
計算、測試、分析費;國内調研和學術會議費、差旅費等;實驗動(植)物購買、養殖費等;科技文獻資料收集和查新費;研究報告、論文的抄錄、謄印、複印、印刷和版面費;成果鑒定、評審、報獎、專利申請等有關開支必要費用等。
2、驗材料費
實驗材料、标本、樣品采集加工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性物品購置費;對外加工等協作費等。
3、儀器設備費
購買最主要的圖書資料、小型輔助性儀器設備;應用開發項目購置部分專用儀器設備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等。
4、其他按财務規定可以開支的費用。
第十一條 科研基金的支出,必須由課題負責人經辦簽字,到科技處進行審查核實後,方可準予報銷。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科技處代表學校對已資助項目成果進行跟蹤管理。課題主持人應随時向科技處彙報課題研究的進展情況,每年年底向科技處提交《河北師範大學科研基金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課題在執行過程中,如一年以上無進展,即行撤銷資助。如所在單位創造條件或調整課題組人員後仍能繼續完成課題研究計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學校審查同意批複後,繼續該課題的研究。
第十四條 課題主持人如确需中止、撤銷課題,則按立項的程序,逐級申報審查,經批準後執行。違背基金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研究任務的,學校核實後予以公布,五年内不得申請本基金資助。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按期完成申請書或合同書任務後,課題主持人以一定的成果形式向學校提交,科技處負責驗收、備案和歸檔。
第十六條 研究成果的所有權屬河北師範大學所有,發表論文或專著時要署明“河北師範大學科研基金資助項目(The Project Supportedby ScienceFoundation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字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