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師範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境外學(實)習管理辦法
發布人:馬克思學院管理員 發表時間:2018-11-13 浏覽次數:0次
河北師範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境外學(實)習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為持續推動我校國際化辦學,學校鼓勵在校普通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以多種形式赴境外學習、實習,進一步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國際競争力。同時,為加強學生在境外學(實)習期間的管理,保證學生境外學(實)習效果,規範學生返校後的學業管理工作,依據《河北師範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及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境外學(實)習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我校與國外高校達成的相關協議或項目要求進行。赴境外實習單位,僅限與我校已簽署相關協議的境外學校或機構。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赴境外大學短期學習(1年以内)且不以獲取外方學位為目的我校學生。
在境外學(實)習超過1學年或旨在取得外方學位的境外學(實)習,學生所獲得學分的确認須依照相關協議執行。
第三條 參加境外學習的學生應就讀于二、三年級,參加境外實習的學生參照學校專業實習計劃确定赴境外時間。學生人選應通過學校組織的考核、确認。
第四條 國際合作處、教務處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境外學(實)習工作安排和流程
第五條 學生赴境外學習需按學校工作要求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按照工作時間要求,完整填寫《河北師範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境外學(實)習審批表》(附件1)(以下簡稱“審批表”),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校考核選拔、确認人選後,由國際合作處、教務處備案,同時按要求簽領《項目告知書》或相應協議。
第六條 學生獲得赴境外學(實)習的簽證後、離校赴境外學習(實)前,持審批表到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
第七條 參加境外學(實)習的學生仍為我校在籍學生,根據相關協議或項目要求,學生應接受雙方院校的管理。
第八條 學生赴境外學(實)習期間,應主動向所在學院和國際合作處彙報學習情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提交一份書面總結;彙報内容包括:外方教學(實習)計劃、課程(實習)内容和本人選課情況。如與計劃不符,須及時向所在學院反饋并征得所在學院同意。
第九條 學生結束境外學(實)習返校後2周内,持審批表、境外學(實)習總結、境外學習成績單到國際合作處報到,并到相關部門辦理返校注冊手續。
第十條 未經學校審批、備案的學生境外學(實)習學校不予記錄。
第三章 境外學(實)習學生的學業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承認境外學(實)習學生在外方所修的全部學分。根據在外修讀課程的内容,由學生所在學院在課程性質、名稱、學分、課時等方面進行置換、确認。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參加境外學(實)習之前,須充分了解拟申請學校的課程設置,對照本專業的教學計劃,妥善處理本人的學習安排。在境外學(實)習期間原則上應修讀與本專業教學計劃相同或相近的課程。
第十三條 學生返校後須及時補修境外學(實)習期間未修讀的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程。有條件的專業,可提供遠程網絡課程供學生選課和修讀。
第十四條 學生應于返校2周内持境外學習成績單原件、外方提供的課程資料(課程簡介、修讀要求等),向所在學院申請學分置換。
第十五條 學生所在學院教學委員會依據專業教學計劃、 學生境外學習院校層次、學習課程資料和成績單制定學分置換方案并填寫《河北師範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境外學(實)習學分置換确認書》(附件2),經教務處審核後記載相應成績和學分。
學生境外學(實)習期間所修課程名稱和課程内容與所在專業教學計劃相同或相近的,按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記載相應的成績和學分;有較大差異的,按通識選修課程記載成績和學分。
第十六條 獲得外方學位學生的成績及學分,依據雙方院校相關協議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确認。
第十七條 本科生在境外學(實)習滿一學年的,最多可置換32學分。
第十八條 參加境外學(實)習學生的畢業資格、學位資格審核,與同屆同專業學生标準相同。
第十九條 學生境外學(實)習的材料,由國際合作處、教務處分别保存。學習記錄由國際合作處保留至學生畢業後2年。成績單原件由學校永久存檔,複印件加蓋教務處公章後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四章 境外學(實)習學生的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 學生在境外學(實)習期間,學習、工作努力并獲得相應榮譽的,由學校予以相應表彰,并記入學生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境外學(實)習期間應嚴格遵守當地法律和外方院校管理制度,尊重當地文化和風俗。有違法、違紀或不當行為者,根據其給學校聲譽造成負面影響的程度,經相關部門确定後,予以相應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境外學(實)習期間學習結束後未按要求如實彙報學習情況、提交書面總結的,學校不予确認相應學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關文件要求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國際合作處負責解釋。